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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31 点击量: 经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批复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在上海自贸区正式实施,新的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念,将在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上海检验检疫局,并大幅度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同时致力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模式在上海自贸区获得历史性突破。

早在2013年上海自贸区筹建阶段,上海检验检疫局就在总局检验司的具体指导下,积极探索上海自贸区内检验鉴定机构监管模式制度创新和举措创新的研究,并在三个方面获得总局检验司的支持:一是放宽审批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包括自然人及从事内贸检验鉴定业务不满3年的机构,均可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二是简化审批内容,对已获CNAS认可的技术能力部分免予现场评审;三是缩短审批流程,共缩短21个工作日。

新的管理办法与此前的制度相比,又进一步深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相比,该管理办法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积极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行政审批下放。根据总局检验司177号函,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将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并审批,减少流转环节,有助于缩短审批时限。

(二)该管理办法积极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轻准入,对原58号令中要求的投资方三年从业经历以及35万美金注册资本等条件均予以删除,大幅度降低检验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以此希望促进检验鉴定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与轻准入相对,加强对检验鉴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专设一章从业规范,对检验鉴定机构应遵守的从业规范进行系统规定,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年度审查、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检验鉴定机构遵守从业规范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并对机构不遵守从业规范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追责。通过规定从业规范、监管、行政处罚三个方面,形成完整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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